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到了,不知往年大家是否观看央视3.15晚会啊?反正小编每年都会观看,“打假”新闻虽然很是让人痛快不已,但是痛快之后,大家不免也是对社会上无法遏制的此起彼伏造假行为感到悲哀。
首先来聊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查阅资料得知,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而中央电视台在1991年3月15日,首先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从此,每年一届。值得让人称赞的是中央电视台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专题晚会从开播以来,晚会揭穿了无数的骗局、陷阱和黑幕,维护了公平公正,改变了许多人的命运和人生。
说到这里,你可知道关于我们学生的权益有那些吗?如果我们的权益被侵犯了,该找谁来维权呢?接下来,小编便带你了解一下!
一、在校大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使用权:是指大学生充分合理地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图书馆书刊资料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使用权是保障大学生享有良好教育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知情权:是指大学生对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对本专业的师资队伍水平、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有全面了解的权利。大学生作为一名特殊的教育消费者,当然有权利全面了解学校以及自己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这是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反过来也就是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因此,知情权是大学生全面加强对学校了解,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学校自身争取学生对其理解和自觉接受学生对其监督的需要。
3、监督权:是指大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以及课堂教学质量,对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进行监督的权利。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和办学模式的改革,学费在高等教育成本中的比例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关注教师的课堂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因此,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与监督,是新时期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还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这里的监督,既包括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学生的监督。
4、奖贷权:是指大学生有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有获得奖学金的权利。对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大学生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这是大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同时《高等教育法》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这是大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均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5、就业权:是指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的大学生应当享有的就业权利。根据国家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毕业生不包分配,实行用人单位与学生“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因此,作为高校必须要为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切切实实为毕业生的就业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6、公正评价权:即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二、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基本上已满十八岁,享有作为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格权、民主权利、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比较容易受到侵犯。
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高等学校要确保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维护管理得当,食堂饮食符合有关部门的卫生标准等,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在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名誉权方面,尤其要避免误以为他人散播的对某学生的虚构、捏造的评价内容是真实的而传播;在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隐私权方面,要防止窥探或传播他人私生活、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等他人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等。
2、民主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以及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申诉权、宗教信仰权与信仰自由、少数民族保持本民族风俗与习惯的权利等。”在高等学校中,大学生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尊重和保障主要体现在团学组织学生干换届选举及其他民主选举中;大学生的批评权的尊重和保障主要体现在民主评议、发表意见等方面;大学生的申诉权的尊重和保障主要体现在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在学校生活中,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与习惯等民主权利也非常重要。
3、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在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学生不得赌博等。(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高功率电器,旨在防止火灾。再如,学生不得在公寓内高声播放音响、打篮球、踢足球等。(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例如,学生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等。但学校无权没收学生的赌资、违规使用的高功率电器等个人财产。
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由专利权、商标权等组成。”由于大学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主要是论文,在大学生的知识产权维护方面,主要是尊重和保障其著作权。
另外,大学生所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在高等学校也比较容易受到侵犯。在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三者中,“监督权必须以知情权、民主参与权为基础,以畅通和有效的反馈渠道为保障。”为了保障大学生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监督权,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对保障大学生的知情权、监督权也做了有关规定。
三、大学生的哪些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
生活中我们发现,部分同学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应该如何采取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干脆忍气吞声,曾经的天之骄子,似乎在一夜之间沦为了“弱势群体”。
据调查,大学生在购买产品、中介服务、求职就业领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最为突出。作为时尚、电子、影像等消费产品时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低劣、实物与广告宣传差距过大、大学生在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电器售后服务极为缺乏等,涵括眼镜、电脑、MP3、手机、服装、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等等;中介服务方面,受到投诉最多的莫过于房屋出租中介,兼职介绍中介。
四、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找谁维权呢?
1、小编建议,我们还是大学生,所以,当我们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告知老师和学校,让学校出面解决!
2、因为我们基本已经年满十八岁了,所以已是成年人,当校方无法解决时,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后,小编不建议也必须给出建议:靠父母、靠父母、靠父母!